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了有效遏制工程领域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以问题为导向,推进招投标监管机制创新,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建设“全覆盖、全程管、堵漏洞、提前防”的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管平台”),强化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监管,实现“进得来、管得住、违法违规能抓住”的工作目标。
二、总体思路
(一)推进全覆盖监管。一是行业全覆盖,在原有房建市政、交通、水利项目基础上,将工业、信息化、渔港项目纳入工程领域招投标网上公开工作,实行线上交易和线上监管,监督对象全覆盖。二是环节全覆盖,各行业监督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工程总承包等招标规则和电子范本,完善工程各领域招投标规则体系。三是层级全覆盖,省市县三级使用全省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线上交易和线上监管。
(二)推进全过程监管。一是标前监管,重点打击标前“量身定做”行为。招投标监管平台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在招标文件备案环节强化公平性、合规性审查。消除地方政府以会议纪要、制定排斥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规定、签订含有规避招标的战略协议等方式排斥潜在投标人做法。二是标中监管,重点打击围串标、挂靠、弄虚作假行为。从项目备案到合同签订招投标过程监管,通过招投标监管平台进行监督,包括备案管理、预警纠错、在线投诉举报处理、在线视频监督,实现全程留痕、过程可溯。三是标后监管,重点打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招投标监管平台与各行业监督部门的项目建设实施监管平台对接,加强对履约不到位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三)推进大数据监管。一是交易数据主动化分析,对历史招标项目的软硬件信息、主体关系、专家行为等数据信息开展全方位关联性综合研判分析。二是交易数据个性化分析,对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异常行为进行分析,及时向行业监督部门预警。三是交易数据精细化分析,对数据信息进行挖掘,细化分析比对,发现问题线索,移交行业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使用。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网上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原成员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数字办、经济信息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础上,增加省工信厅、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厅、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建立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负责统筹指导招投标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对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工信厅、海洋与渔业局、数字办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配合,2019年12月初前完成)
(二)提升优化“两个平台”
1.准确定位招投标监管平台建设方向。按照总体思路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和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两个平台”的基础上,建设招投标监管平台,平台应当“对上要兼容、对下全覆盖、对内强监管、对外可监督”。招投标监管平台与纪委监委12388举报平台、省公安厅举报电话0591-87094240相链接。适时将招投标监管平台与闽政通APP、12345便民服务平台对接,推送相关信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财政厅、数办、经济信息中心按各自职责配合,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具体负责。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统一各行业招投标规则和统一进场交易。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进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尚未实现全省规则统一的或尚未完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业、信息化、渔港等工程建设项目,制定全省统一行业交易规则和电子范本,统一进场交易;同时进一步完善住建、交通、水利行业交易规则和电子范本。制度规则出台后,全省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改造升级。(责任单位: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和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配合。2020年3月底前完成)
3.完善各行业招投标监督规则。制定工业、信息化、渔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行政监督规则,优化住建、交通、水利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规则,形成全覆盖的电子行政监督运行体系。(责任单位: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配合。2020年3月底前完成)
4.开展全方位大数据分析。充分利用数字福建电子政务资源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数据,协同有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合作预警,开展大数据分析。一是对招标文件中敏感性信息进行分析,分析排斥和限制公平性情况。二是对软硬件信息进行分析,收集投标文件、计价清单等文件编制软硬件信息,对历史信息进行雷同性分析,获取同一计算机投标情况。三是对市场主体、评标专家关联性进行分析,获取市场主体情况,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用信息、中标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分析投标人市场占有情况、中标项目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关联度及紧密度。四是对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开具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采集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及保函费用缴纳的账户信息,分析投标人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情况。五是对专家评标行为进行跟踪分析,对评标专家评标明细进行收集、分析,逐个项目分析评标专家行为,分析评标行为与其他专家的差异性和倾向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经济信息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和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具体推动。2020年3月底前初步完成后持续完善)
5.建设统一的招投标活动主体信用信息库。对招投标活动参与各方特别是投标人信用情况进行采集,对接信用信息库,不断完善项目信用信息采集、归类、共享、使用制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经济信息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和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配合。2020年6月底前完成后持续完善)
(三)梳理制定三张清单
1.监管职责清单。进一步修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目录》,进一步明确工程领域招投标项目监管职责。(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工分工负责。2020年3月底前完成)
2.制度规则清单。开展招投标营商环境整治工作,加强对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3.大数据采集清单。在国家2.0数据规范基础上,提出补充采集的数据清单,制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规范4.0,推动数据标准化工作。各交易平台按大数据采集清单进行升级改造,向两个平台推送更完整、更准确、更具体的数据信息,为大数据分析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数字办、经济信息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和交易中心按自自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具体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健全四个工作机制
1.标前、标中、标后联动监管机制。招投标监管平台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行业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监管平台对接,推动招投标过程监管和标前、标后监管联动。招投标监管平台公开招投标合同信息,作为监管依据。各行业监督部门对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项目五大员等)变更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对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随意变更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监管、严肃处理、依法惩戒。(责任单位: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配合。2020年3月底前初步完成后持续完善)
2.随机抽查机制。各行业监管部门建立随机抽查的长效机制,定期对监管职责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资料,以及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等开展标前标中标后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配合。持续推进)
3.线上投诉机制。各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充分运用招投标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投诉举报处理。线上投诉处理为原则,线下投诉处理为例外,不断提高线上投诉件处理率。对于线下投诉处理的,应将投诉处理情况录到监管平台。各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线上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加强人员配合和培训,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件、举报件、信访件。发现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存在招投标违纪违规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行业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责任单位: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配合。2020年3月底前完成后持续完善)
4.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等相关规定,由公安厅牵头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密切衔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行业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重大线索研判会商、联合打击整治等工作机制,推动行业监督部门对发现的工程领域招投标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加大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力度。(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牵头,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数办、经济信息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3月底前完成)
(五)完善五项配套措施
1.提升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水平。线上交易为原则,线下交易为例外。解决评标专家电子签名问题。全面推广电子保函。进一步完善统一CA兼容互认,实现“一地注册、处处通行”目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数字办、经济信息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和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配合。2020年3月底前完成)
2.持续推进招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加大投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化建设,制定标准化文件。进一步加强对软件运营商、CA厂商的管理,进一步提升交易平台的规范性、稳定性、安全性;根据工作要求,及时改造提升交易平台功能,满足数据采集、加强监管工作的要求。开展交易平台安全检测和业绩评价工作。(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和交易中心负责,省财政厅、数字办支持推动。2020年3月底前改造完成,持续推进)
3.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扩大工程领域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试点。推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加强评标室硬件配备,加强专线建设,满足远程异地评标要求,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的调度。(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和交易中心负责,省财政厅、数字办、经济信息中心支持推动,省公共服务平台公司配合。持续推进)
4.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出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考评办法,并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加强评标专家培训。优化评标专家抽取方式,增强专家评标专业与项目的匹配性,提高评标质量。加强有关对评标专家投诉的处理,打击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经济信息中心配合,省招标投标协会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软件运营商的管理。针对招投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特别是与招投标各当事方串通、违规进入评标现场等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加强交易平台软件运营商监管,确保交易软件运行安全、交易数据传输可靠,交易后台人员操作行为规范。(责任单位:省级有关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和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加强组织保障
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时间紧,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把加强招投标监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重点推进,精心部署安排,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一)推动责任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强化主抓主责意识,根据职责分工,精心部署,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加强工作检查督促,抓好招投标监管平台建设各项任务和线上监管各项工作的落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承办处室负责人、具体工作联络员,并抽取相关人员,组成专门班子,确保工作力量到位。人员名单1月10日前报省发改委。各地也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提供组织保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完成各项任务。
(二)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工程领域招投标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长期作战理念,在推进监管这个重点工作方面持续推动,攻坚克难,不断扩大战果。工作中要注意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建议,推进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完善监管规则,提升完善招投标监管平台功能,促进形成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招投标监管机制。
(三)强化技术支撑。依托数字福建建设力量,学习借鉴全国各地先进经验和做法,采用区块链等先进信息技术新手段,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深化大数据分析质量,为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招投标监管方面好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